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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某村村民张某非法占用本村小组土地100平方米建住房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拆除非法占用的1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申请执行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查处职权已经发生变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以案释法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国家从法律层面将管理农村宅基地的职能调整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按照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罚。该条款明确指出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违法行为是非法占用土地(非特指占用宅基地)建住宅,无论是否取得宅基地审批,无论占用的是何种用途土地,均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按照“依法行政”及“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继续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包括违建时间在2020年1月以前的)进行查处于法无据,属于越权行政。 从机构职能层面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包括宅基地执法由原国土资源部划归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文件规定“统筹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分类确定处置政策,妥善化解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从司法实践层面看,对于《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管理和查处的规定,省外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在司法实践诉讼及裁判中,均认为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包括各类土地)建设住宅(包括违建时间在2020年1月以前的)应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查处。 现有法律、机构职能规定、政策性文件及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等均已经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法中的执法职责,对农村村民这一特定主体实施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各类土地)建住宅这一特定行为(包括违建时间在2020年1月以前的),应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和查处。非这一特定主体和非建住宅这一行为的其他非法占地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 (文/厅利用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