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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常态化推进“两违”综合治理的通知》,对巡查制止、核查反馈、处置整改、审核验收和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进行详细规定。 在巡查制止方面,村(社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新增“两违”,未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的,应对村(社区)主干、乡镇(街道)责任领导给予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1宗“两违”的,给予诫勉教育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2宗“两违”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问责;每季度发生新增3宗“两违”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在核查反馈方面,在收到巡查上报、群众来电来信、上级领导或部门转办“两违”案件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报告、核查、反馈的,应给予乡镇(街道)负责核查反馈的责任领导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1宗“两违”的,给予诫勉教育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2宗“两违”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问责;每季度发生新增3宗“两违”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在处置整改方面,对新增“两违”问题,乡镇(街道)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人员处置到位并及时反馈。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乡镇(街道)负责整改的责任领导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1宗“两违”的,给予诫勉教育效能问责;每季度累计新增2宗“两违”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问责;每季度发生新增3宗“两违”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开展整改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予以问责。 《通知》还明确了审核验收方面人员、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文/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