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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管理工作,日前,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福州市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管理秩序。 《办法》规定,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或列入省重点项目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和国家审批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传统养殖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都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此外,因海域闲置、欠缴海域使用金、期满未申请续期、公益性用海变更为经营性用海等原因被收回海域使用权重新出让的海域,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实施主体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两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的出让则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办法》要求,拟出让的海域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界址、面积清楚,用途、方式明确,用海可行论证完备,且不存在权属争议和利益纠纷,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出让人需开展包括现场调查、权属核查、海域使用论证等前期工作,编制出让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案内容包括海域位置、范围、用途、出让方式、年限、价格等关键信息。 在出让交易程序方面,出让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等要素完整的市场化出让文件,并按指定发布出让公告。出让方案获批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具备网上出让条件的,实行网上竞价。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结果将在指定平台公示10日,并推动“交海即交证”服务——中标人或竞得人按规定缴纳出让价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办法》强调,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过程应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将依法处理,包括取消资格、不予退还保证金,甚至收回海域使用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峡资源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