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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获全票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步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规定》全文共19条,不分章节,以“小快灵”的立法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砂石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明确了市、县(区)政府在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中的管理职责,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砂石监管长效机制,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的监管职责,从源头上建立起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格局。《规定》充分考虑各县(市、区)区位特点,对砂石矿山、非砂石矿山的规划与审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以及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明确责任,实现全市砂石资源从开发利用到生态修复全链条衔接和全过程监管,解决了以往部分项目存在的砂石资源监管界限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着力防止个别企业在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上存在的“打擦边球”现象的发生。 (文/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