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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印发《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申报、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以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助力我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有效期5年。全省绿色矿山分创建库、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矿山三个层次统筹推进。创建库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属于基础性、储备性工作;省级绿色矿山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创建库中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由省自然资源厅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山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建立相关绿色矿山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予以保障。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绿色矿山。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省级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在3年以上的生产矿山,应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省级绿色矿山申报作为常态化工作,采取“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方式进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随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生态环境、矿山安全、林业等部门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省级以上绿色矿山定期开展实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 各地应将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文/厅修复处 海峡资源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