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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明确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执行该基准价;协议出让矿业权收益或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按照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及未公布单位可采储量基准价的采矿权三部分。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共修订矿种13个,新制定矿种1个。修订的13个矿种中,对矿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超过20%的电石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玻璃用砂等9个矿种基准价进行调整。 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根据不同的地质勘查程度采用不同方式计算。对协议出让探矿权的,严格地质勘查程度管控。地质勘查程度为空白区或草根阶段、普查的计算公式不适用于协议出让情形。 未公布单位可采储量基准价的采矿权—— 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与采矿权权益系数的乘积计算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文/厅矿保处 冯昕 海峡资源报 章巧灵) |